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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1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和我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为保证工作的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必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院领导批准,处以上干部按惯例权限批准。根据工作任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同时编报差旅费预算,填制出差审批单。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学校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教职工出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教职工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含教育性学习、进修),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路途中间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1、会议或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2、会议或培训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教职工凭借主办单位“食宿费自理”的通知,报销伙食补助费。

其他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带领学生外出参加比赛、实习或实训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他时段不报销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按如下情况报销:

如主办单位或实习、实训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如主办单位或实习、实训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由对方出具不承担伙食费用的证明,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的会议或培训,按如下情况报销:

1、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井陉矿区和正定县开展的,如我院统一安排车辆接送,不发放任何补助;如学院不安排车辆接送,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报销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2、在上述地区之外开展的,伙食补助费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如下情况报销:如学院未安排车辆接送站,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学院统一安排车辆接站或送站,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报销50%市内交通费;如学院统一安排车辆接送站,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的教职工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石家庄市管辖的县(市)及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井陉矿区出差,应按本规定第四条履行审批手续,市内交通费按第十条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如下情况报销:时间超过6个小时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标准报销;如时间超过4个小时未达到6个小时,按本规定第九条标准的50%报销;未达到4个小时的,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内容完整)、会议或培训通知等凭证。

2、财务处在受理教职工报销票据时,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教职工出差带公车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驾驶私车出差的,不报销由此发生的任何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多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外出需乘坐飞机的,须购置公务机票,如未购置公务机票且无同一时间同一航班公务机票截图的或者没有同行人员同一时间同一航班公务机票进行比对的,扣除票价5%后进行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能使用现金结算。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所属人员的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要严格把关,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应认真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应相互连续、相互支撑。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转嫁差旅费;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附表2: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表1: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它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附表2:

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

石家庄(省会城市)

800

450

350






2

张家口市

800

450

350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50%

3

秦皇岛市

800

450

350

7-8月

1200

680

500

50%

4

廊坊市

800

450

350






5

唐山市

800

450

310






6

沧州市

800

450

310






7

衡水市

800

450

310






8

邢台市

800

450

310






9

承德市

800

450

350

7-9月

1000

580

580

25%-66%

10

邯郸市

800

450

310






11

保定市

800

450

350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4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5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6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7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8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9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1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2

宁波市

800

450

350






13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4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5

厦门市

900

500

400






16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7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8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19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1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2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3

深圳市

900

550

450






24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5

海南(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6

重庆市

800

480

370






27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8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9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1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2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3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4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5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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